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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以及B、C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延期

问题:"根据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以及B、C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延期付款报告。”规定,我公司可以在合同约定进口日期100天付款吗?比如我司合同约定2017年1月进口,对方要在2017年7月付款。然后2017年1月已进口,对方也在7月付款,这样算延期付款吗"
回复:您好!1、贵司可以在合同约定进口日期100天付款。2、贵司若是进口则应该贵司付汇,若是出口则是由对方付汇,烦请贵司核实具体是进口还是出口。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在实际发生业务起90天如后有再进行收付汇,则就是延期收付款,需要进行延期首付款报告。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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