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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再提醒”4月征期个税办理问题

       4月征期将至,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个税办理情况进行“再提醒”。其中,在谈到现行个税预扣预缴使用的累计预扣法会否造成税负逐渐增加时,税务总局表示,该方法不会额外增加税负,反而带来“递延纳税”红利。

  据悉,旧个税法按月交税时,假设纳税人第一个月收入3000元,不用交税,第二个月收入2万元,按5000元免征额交税,两个月实际上享受到了8000元免税额。但如果按新个税法累计预扣,两个月免税额可按照1万元来计算。

  采用累计预扣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税款在多数情况下会正好与全年应纳税款相等,纳税人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办税负担减轻;另一方面,对需补退税的纳税人来说,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过多资金。

  也就是说,累计预扣法既能准确地根据纳税人收入变动动态预缴税款,又可实现综合所得的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税收负担。

  但正如税务总局在“再提醒”中所言,采用累计预扣法,对部分纳税人来说,可能出现收入逐月累计增加后适用税率相应提档,纳税人感觉年初几个月纳税少,之后税额渐增的现象。

  对此,税务总局解释,从全年看,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出的每月应纳税额的全年合计数,与按年度整体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不影响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更不会额外增加税负,反而让纳税人享受到一定的“递延纳税”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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