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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创业?教你该如何玩转“公司章程”!

准备创业的你,对于公司章程是否有一个明晰、清楚的认识呢?对于公司来讲,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运行的治理规范、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现行的公司法赋予了广大创业者诸多自由约定的权利,但是大家却不知道行使或者不知道如何有效的行使,多数人认为公司章程仅仅是公司登记注册时的一份普通材料,经验性的做法也是直接使用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本,亦或是由代办中介随意准备一下,这是非常不可取的。您对“公司章程”又了解多少呢?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含哪些内容?

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要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来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以及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如果你是以工商行政机关的范本公司章程为蓝本的话,需要注意的是:范本只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这些都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各方面存在不同的特点,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根据本公司的自身特点来具体制定章程规则,对于范本和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应当加以具体细化,从而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

第二,公司章程要体现公司治理机制,并应当将该机制详细、明确地细化,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范本公司章程的内容多是一般规则或原则,不能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但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为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从而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股权的比例结构问题,如果不能合理地加以设计,有时会造成公司僵局,有时会导致公司创始人失去创始人地位,从而改变公司命运。

第三、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界限和责任。

由于范本内容仅仅是一般性规则,其体现的股东权利并不充分,而且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也界定的不是很清楚,约束力较差,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其责任的规则依据。

第四,充分发挥公司法的公司自治原则,利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完善章程的约定条款。

我们在阅读公司法时,常常看到条文中有这样一句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公司法对公司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发挥这一自治原则,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约定事项。比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等,都可以根据公司法的“除外”条款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

更具体地说,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企业利润或者新增资本出资的比例;可以在不超过公司法规定上限的情况下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和组成人数进行调整;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且可以约定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表决方式;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可以不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可以对股东出资股份的继承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可以自行约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人员等核心团队的产生办法和职权以及董事任期等等。

总之,新修改后的公司法之“除外”条款给公司章程自我约定的空间是很大的,公司创始人或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个空间,以实现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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